金融债务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金融债务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0-16 09:10:01

分享到:0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复婚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申请结婚、复婚和自愿离婚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现役军人或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其职责,各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管理婚姻档案资料,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查处违法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开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俭、健康婚俗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由民政助理员兼任,二万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并应保持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四天;县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全日制办公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本人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应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章名】 第三章婚姻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张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为外省现在本省临时居住的,须持本省临时户口、原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会员)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委托书 男女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男女双方或一方父母户籍在本辖区内,可以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当事人父母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由本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村民、城镇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记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到本辖区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如实填写婚姻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分别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六条申请复婚、再婚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准予登记的,应注销其《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再婚登记时间和双方姓名,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挠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婚姻当事人出具所需证明,或因他人非公务扣留婚姻当事人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 (二)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九条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六)二寸单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张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书由双方事人协商拟定,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了解、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通知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注销并收回结婚证,分别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二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四条已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按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应当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 【章名】 第四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接收,立卷归档。婚姻登记档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补发。婚姻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证书或销售、购买、使用伪造的婚姻证书 【章名】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公开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处理事项,由非法同居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第三十一条未办理婚姻登记而非法同居的,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准生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农村基层组织对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体福利待遇;属非农业户口的 其所在单位两年内不予调资、升级、分配住房,评为先进 第三十二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李玉鸽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7610106076
  • 17610106076@163.com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