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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孝法庭抢母遭处罚后悔已迟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09-19 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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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吴某与丈夫都已人过中年,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儿女孝顺,家庭和睦,最近却因生活锁事与丈夫闹起矛盾,吴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儿子王某认为父母这么大年纪还闹离婚,社会影响不好,又气又恨,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萌生了开庭时将母亲抢回家的想法,2001年8月份,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吴某诉丈夫离婚一案时,原、被告之子王某及儿媳李某为再次阻止父母离婚,骨肉亲情使二人视法律于不顾,竟将其母从法院大门外强行抢回家中。致使庭审无法进行,通过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一个半小时后把其母送到法庭,鉴于二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诉讼,造成很坏影响,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王某拘留七日,并对王某,李某分别罚款五百元的决定,面对这个破碎而不幸的家庭,面对亲情的呼唤,吴某对自己一时冲动提出离婚感到非常后悔,经过法庭调解和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吴某主动撤回了离婚诉讼请求,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又恢复了昔日的美满。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二个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本案王某及李某既然出于关爱的动机,阻止父母离婚并实施了暴力行为,这从社会主义道德及家庭传统偷方面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二人都具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性质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情节轻微,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王某及李某对诉讼参与人吴某实施了强行抢走的行为,明显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但情节亦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及李某的惩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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