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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连带债务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2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2008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于2009年5月2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此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

  上海市某区水产西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水产西路房屋)系婚前以原、被告名义购置的商品房,总房价款为人民币55万元,其中首付款16万元由被告支付,其余款项39万元则由贷款付清,且主贷人也为被告。截至2010年12月,上述水产西路房屋尚余370484元贷款未偿还。

  原告提出水产西路房屋的首付款中的10万元由其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向开发商支付,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上述主张之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水产西路房屋的现时价值为130万元,原告提出就水产西路房屋的产权份额,双方应均等分割,且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其支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而被告则表示水产西路房屋的首付款由其全部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时应多得产权份额,且房屋归被告,由其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然婚后自2008年期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和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且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就水产西路房屋的分割,该房由原被告婚前以两人名义购置,首付款由被告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时被告在产权份额上可以多分。同时,考虑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将合理确定双方的产权份额。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房屋的出资、贷款人等情况,则判归被告为宜,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至于原告主张水产西路房屋中的首付款中有10万元由其出资,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水产西路房产贵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产折价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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