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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10载非婚姻老太难继承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4-07-31 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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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老太王香在他人的介绍下,与归国侨胞李村相识,此后,两人即生活在一起相伴走过了十年风雨路。10年后,王香却为李村的遗产和李村的女儿小兰打起了官司。日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村和王香不构成事实婚姻,李村的遗产存款6000美元中,王香得1500美元,小兰得4500美元。

  1949年4月,正值壮年的李村因故去了国外,那时女儿小兰才8个月。1988年,因思念故乡和妻子、女儿,在阔别了40年后李村回到了故乡海门。回到家后,李村发现已是物是人非,女儿小兰已是人到中年并已结婚生子,而妻子已在女儿四岁时,就离家出走改嫁他人,并早已生育了三男三女,现在生活很幸福,表示不愿意与李村再续前缘。在他人的介绍下,李村认识了丧偶的无儿无女的老太王香,两人一见倾心,按照农村风俗简单办过酒席后,就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2004年11月,李村病故,未留下遗嘱。办过丧事之后,王香与小兰即为遗产发生了争执。王香认为自己在医院侍奉老伴时,而小兰不成心侍奉,却去翻找父亲的东西,擅自拿走5000美元存款和房产证,实属不该。小兰则认为自己拿走父亲的东西天经地义。王香和小兰争吵无果后,即一纸诉状把小兰告上法庭。

  王香诉称,自己1993年与李村按农村风俗结婚后共同生活,因李村没有国内的居民身份证,所以没有领到结婚证。2004年李村病故。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有积蓄1.1万美元,并购买了房屋1间。在李村去世前二天,小兰拿走了5000美元及房产证,将钱转入小兰自己名下。王香现要求法院确认1.1万美元中75%和房屋一间的产权归自己所有。王香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与李村准备领结婚证的合影照片,提供了署名为李村的写给王香的信件,信中称“王香妻”,还提供了自己和李村去医院就诊的病历卡,以证明自己对李村的生活尽了扶助义务。

  小兰辩称,王香认为与自己父亲的婚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根据。父亲在1995年之前尚未与前妻解除婚姻,不可能与王香结婚。王香只是父亲雇请的保姆,其照顾父亲是有偿的,父亲生前已将保     姆费寄放在他人处,因此王香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任何继承权,自己才是李村唯一的继承人。自己取出5000美元是为父亲治病及办丧事用掉了。小兰也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1995年7月李村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1995年7月民政局出具的关于索取证明的函,内容为“李村准备另与王香登记结婚,现登记机关要求李村在国外的居住地出具李村在国外期间婚姻变化状况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村解放前去了国外,90年代回大陆生活,2000年3月,被告小兰及其丈夫为李村正式回国内定居提供了担保。李村病故前未留遗嘱,本案诉争的1.1万美元系李村在国外的补偿,其中6000美元存单在原告王香处,5000美元被被告小兰于2004年11月取出。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病历卡、信件、照片不能证明原告与李村的同居时间,而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民政局的函与原告提供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李村在1995年7月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后与原告王香去民政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因李村缺少有关证明而未能办成,这与原告本人陈述相吻合。因此原告仅凭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与李村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在1993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在1995年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原告称与李村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李村的遗产为1.1万美元及房屋一间,对1.1万元中6000美元属遗产双方无异议,由于5000美元是在李村生前由被告小兰支取,原告未有证明证实被告取款行为属其诉称的擅自拿走,因此原告主张该5000美元属遗产证据不足;原告亦未有证据证明房屋属遗产。因此法院对该两项不予支持。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村之间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李村的法定继承人,但原告在较长时间内与李村以夫妻相称,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作为酌情分得遗产权人,分得一定的遗产,由于原告在庭审时称被继承人李村生前已为其今后的生活作了安排,因此原告所得遗产份额应适当。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遗产6000美元中原告王香得1500美元,被告小兰得4500美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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