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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人的视角看待离婚的高成本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02-18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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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笔者接触过大量离婚案件,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离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为什么当两个曾经相爱的恋人在真正面对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不能只讲情面的原因。

    一、准予诉讼离婚的要件难以把握,时间成本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感情这种无形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那么我们法官判断它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为便于法律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但考虑到人们感情的特殊性,当一方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都会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精神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所以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从不会忘记做调解工作。根据司法实践,除非有法院认定的非离不可的理由,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我国司法实践的这一做法对于一心想离婚的善男信女们无疑不是一种沉重的打击,从而原本心存的对对方的一点感情因无法平静的离婚而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恨和怨。

    由以上可见,两个人若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平和的处理好双方的关系,而是起诉到法院的话,时间成本是非常之高的,若调解不成判决不离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那么从开始起诉到一审判决宣告需三个月,再到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这里至少需九个月,起诉后到判决又是一段漫长的审理期,这样下来,一年下来,两个人就一直在离婚的路上奔波。这种让人心力交瘁的过程同时也淡化了双方仅存的那点感情,所以,诉讼离婚的高时间成本是现代人害怕离婚的原因之一。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使矛盾进一步激发

    财产分割时应将婚前婚后财产划分清楚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个人财产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一方所有:(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确定归一方的遗嘱或赠与;(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生活压力无比巨大的今天,曾经共患难的夫妻很多就是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而当两人真正诉讼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往往为物质利益或精神胜利而抓住对方的过错不放,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发,这也是在离婚问题很多人单纯地将是否能分得比对方更多的财产作为衡量离婚战役中胜利与否的唯一标准的原因,完全忽视了曾经相知相守的初衷。一般来说,经过这样一个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后,一对仇人甚至是两个相互仇恨的家族由此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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