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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第三者?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02-06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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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老公是在闺蜜的极力撮合下结婚的,当时他只是个一无所有的打工者,而我是家里的独生女条件尚可,父母看他为人老实对我疼爱体贴,拿出了毕生的积蓄帮我们付首付买了房子。

  

   婚后我们也一度过得甜蜜而温馨。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生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占据了生活的重心,从小娇生惯养的我总是嫌他工作太忙,没有时间陪我,可能是我太敏感吧使我们频繁争吵,刚好这时候他又失去了工作,我们的矛盾更深了,直到他找到新工作,我们的关系缓和了一些,渐渐的我发现他的心不在我身上了,经常加班不说,回到家倒头就睡,沟通都没有。

  

   尤其一次无意中发现老公买了一条项链,我以为是为我们结婚纪念日买的礼物,却不见他送给我。这样我留了个心眼,一天他说在加班,我偷偷跑到他的新公司去,发现他跟一个女人很亲密的吃饭,有说有笑,那条项链就戴在那个女人的脖子上。老公争辩说她是老乡,新工作就是她介绍的,我怎么能相信他的解释,后来几次去找老公,经常看到他和那个女人亲密的在一起,他们之间的关系肯定有问题。考虑了很久我打算跟他离婚,但是我们家的财产当然不可以给他,现在老公说不同意跟我离婚。

  

   请问我收集了很多他和这个女人吃饭在一起的照片,还有那个项链的事情。能否以老公有第三者为由起诉他?

  

   法律咨询顾问:

  

   从你所说来看这个女人还不能定义为第三者,至少你的证据还不足够。

  

   你是一个误解别人第三者的典型案例。你的敏感和猜疑把她看成了影响自己与丈夫感情的第三者,实际上是你和丈夫的沟通出了问题。

  

   那么何为第三者呢:198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一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第三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

  

   过去人们法院一般在处理通奸姘居等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时,都是照这项法规办理。目前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第三者的称谓,而是引入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概念,并将之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司法解释并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法律上认为偶尔通奸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你想以老公有了第三者来起诉他还不能成立。倒不如看看怎么改变自己敏感猜疑的性格,否则即使离婚你以后还是会碰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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