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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5-11-26 14: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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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五章财政管理 第六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民族关系 第九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是贵州省管辖的威宁行政区域内彝族回族苗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草海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内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必须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家庭、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发展和完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国外侨胞、归侨和侨眷在本县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教徒,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扰行政司法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早婚和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做好民兵与预备役、征兵、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优抚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驻县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完成各项任务,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县各民族公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自我发展活力,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章名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应当有彝族回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 彝族回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部门,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所属的各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尽量配备彝族回族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章名 第三章自治县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彝族回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章名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得当,慎重稳进的原则,在重点抓好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畜牧业、林果业、烤烟生产、乡镇企业,发展地方工业、能源和交通事业,建立健全商品流通体制,增强经济活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第二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人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 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和荒弃土地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技术基础建设,坚持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提高农村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与经济效益;鼓励农民投资投劳整治土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用工业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技术承包、有偿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工作 重视民间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广新实用技术和开辟新产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贫困乡村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水、电、路、通讯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帮助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畜牧业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搞好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运销,逐步实现畜禽商品生产系列化,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草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步完善草场的经营管理体制 鼓励和扶持集体、联户和个人承包荒山种草及更新现有草场,有计划地营造和发展人工草场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封育并举的发展方针,采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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