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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1-27 0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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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014年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管费调整需过半业主同意;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多轮补选;业委会应定期公布成员行使职权的情况和新建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稿)》(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轮修改后终于面世。与之前公布的修订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相比,《办法》并未做大范围的修改,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多轮补选制度、新建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产证须记载共有物业等等内容均包括在内。同时,《办法》完善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度,增加了业主委员会报告、公开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以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政府提名

   成立业主大会一直是难以突破的瓶颈,《办法》创新完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度,对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做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要求街(镇)应当组织筹备组成员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办法》还规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可多轮补选

   除了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是个难题。对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

   业委会应定期公布成员行使职权的情况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会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帐。业主委员会对收支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新建住宅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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