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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09-25 1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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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 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行使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者省长授权分管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者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又必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二位或者二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应当主动协商处理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及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副省长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八)省长与常务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长外出时,其工作由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临时指定其他副省长接替,并搞好衔接 副省长外出时,应当向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情况 随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三、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人民银行行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2.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部署和总结省政府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2.听取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3.审定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或者报告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5.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6.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7.讨论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 8.讨论市、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 9.讨论决定省政府部门和各市、县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会议由省长或者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无须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省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按所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提前印发每周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省政府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人或者秘书长签发 (五)省长、副省长应当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通知出席或者列席省政府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省政府办公厅请假 (六)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县长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全省市、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 (七)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不召开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一)审批文件、电报应当严格按照分工、权限进行。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者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二位或者二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当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属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省长或者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当报告省长。对文件的审批,一般应当做到厅、局领导未提意见或者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副省长不受理;分管副省长未提意见的,省长不受理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等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人事、机构编制、全省性会议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者省长的授权 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批 (三)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办文程序。部门和市、县等呈报省政府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领导分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审核、把关、注办和送批。注办时,除重要的文件报请省领导阅示外,一般应当首先分给有关部门办理 并填发办文办事责任卡;有的则由秘书长直接批示办理。部门和市、县等不得将文件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不按有关办文程序呈报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应当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无须送省政府 (四)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当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情,都应当主动进行协调。应当协调而没有协调的,省领导一般不予受理。部门之间对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当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者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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