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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审理农 村赡养纠纷案件的浅思考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4-07-10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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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60岁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受赡养问题不容乐观,法院受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更是日趋 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因为部分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得以计算统计):2002年至止,宜州市 人民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共59件,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每年的赡养案件占全年总民事案件的1.2%上升 至1.5%。这不只说明了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正不断加强,同时也反映了社会老年人赡养问题的不可忽视 性。本文在分析这种现象趋势增多的原因之后,提出相关的社会解决方案,并结合法院司法工作的实质 ,提一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付诸实施的愚见。 一、引起各种赡养纠纷的原因剖析: 1、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差。一些赡养义务人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 为可有可无,殊不知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对老年人受赡养扶助 的权利以及义务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作了相关具体的规定,在《刑法》中对不赡养老人,并对之遗弃、虐 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少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 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父母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 养义务为交换条件。另外,老人的婚姻自由也受法律保护,子女对自己的拟制血亲的继父继母也同样有 赡养义务。 2、由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析产不均引发子女之间矛盾的,子女在相互攀比的心理作 用下对父母在分家时的不公斤斤计较,并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第二种情况是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 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自己此后的生活全依附于赡养义务人供养,自 身没有财产支配权,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3、受各种家庭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纠纷。首先是子女众多:赡养纠纷多发生于高龄的农村老人身上,而这 个时期的老人大多生育了多个子女,子女成年分家后对年迈体弱的老人认为是累赘,相互推委,不尽赡 养义务;其次是受农村经济所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且现阶段各农村青年大多外出 打工,给社会留下的不只是“留守儿童”,也有孤独的老人,子女在外能做到的最好的就是每月寄上一 点生活费,而对老人的精神生活、病痛疾苦更是无从顾及。 二、针对以上各种出现赡养纠纷的原因分析,结合农村实际,应以以下措施实施解决 1、从全民的角度出发,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出了详细明确的 规定。对此,基层人民法院要与各级组织如村委会等相互配合,以各种形式如黑板报、街道田间义务送 法下乡等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知道运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机制。 欲建立健全的农村赡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提倡农村中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 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在经济比较 落后的农村地区,更应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等为宗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 使敬老院等场所真正发挥作用。而且从社会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 决农村养老的重要途径。 从法律的严肃、公正性角度出发,应就双方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予确定。 可以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对这种家庭赡养协议书的要求要内容全面具体:包 括赡养方式、赡养事项、赡养标准、履行时限、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明确了赡养人、被 赡养人以及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应由父母以及子女各留一份,并 且由当地老年协会也有一分。更甚者要办理公证赡养协议,这样更有利于协议的法律硬度。把义务书面 化,执行起来也有了数字金额的标准。这种方式已在山东、青海等地方实施,并在当地有了《农村签订 家庭赡养协议书实施办法》的出台,且实践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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