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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审批事项(3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依据 《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 (三)法律援助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1999年8月省人大通过) 二、核准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 三、审核事项(6项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二)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依据 《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办字〔1989〕第117号) (三)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6号令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依据 《关于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粤司公〔1995〕21号)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四、合并事项(8项 (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 《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二)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 《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三)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 《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四)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 依据 《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 (五)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初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七)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施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第49号令发布施行)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60号) 五、下放事项(1项 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下放到各区、县依法办理 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广州市民政局编号 39一、审批事项(6项 (一)军人抚恤金发放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1988年8月1日施行);《颁布〈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7号) (二)市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许可证依据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办法》(穗府〔1996〕72号) (三)设立婚姻介绍所依据 《关于加强我市婚姻介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5〕29号文) (四)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依据 《关于严格审核经营性公墓登记注册的通知》(粤工商企字〔1998〕87号) (五)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六)生产、销售殡仪丧葬用品依据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从严审批我市殡葬服务设施兴办和殡葬用品销售的通知》(民发〔1996〕30号) 二、核准事项(4项 (一)特殊人员骨灰存放依据 《印发〈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穗府办〔1990〕52号) (二)追认革命烈士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 (三)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依据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四)广州市涉外婚姻登记依据 《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84)民政发字第11号) 三、审核事项(12项 (一)评残条件及伤残抚慰依据 《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18号);《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第2号) (二)收养登记依据 《批转市民政局等5个单位关于解决我市私下抱养弃婴问题的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函〔1997〕119号) (三)广州市异地安置退伍士兵依据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31号)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进广州市安置依据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171号)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及符合政策随迁人员办理入户手续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1〕39号) (六)兴建公墓(含经营性骨灰楼、骨灰塔陵 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 (七)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八)兴建殡仪馆、火葬场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225号) (九)刊登经营性骨灰堂(楼)、公墓广告依据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穗常发〔1998〕17号) (十)开办社会福利企业依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民城〔1992〕119号)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施行) (十二)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发布执行) 四、合并事项(2项 (一)按政策规定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依据 《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 (二)按政策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合并到“按政策规定为复员干部、农村退伍义务兵六种人、转业士官办理入户手续”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出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五、转移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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