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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文书的公证程序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4-06-19 1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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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外国的法律文书如离婚意见书等要在中国使用,需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在中国形成的法律文书要在外国实用也需经公证。

   一、公证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三、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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