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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风险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22-06-13 14: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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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风险就是某事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后果将对机构的计划造成损害或使机构目标更加难于实现。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债务风险

  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2)人破产风险。(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4)债务人犯罪风险。(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所谓风险就是某事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后果将对机构的计划造成损害或使机构目标更加难于实现。因此,风险管理就是指通过有关制度和程序对风险进行界定、评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风险控制在与有关机构的“风险胃口”,或者说是该机构吸收、控制风险或承受风险结果的能力相适应的水平。

  风险管理的起点是风险领域以及单个风险的确定。启动风险管理过程时,可能需要通过一个大的项目来确定风险领域和单个风险,然后再明确更进一步的风险,这也是机构内部强调风险管理的自然结果。在大的方面确定了风险以后,需要通过细致的工作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一个好方法是制作一个风险矩阵,在其中按照风险的几个重要领域(这些领域通常和机构的内部职能或与高级管理人员或理事会成员的责任相对应)、风险可能性的标准(即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强度和严重性(即发生风险可能对金融或营运带来的冲击),把风险归入不同的组别。风险分析的第一步可能是按照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把每个风险或风险领域划分为高、中、低档三个层次,或者给每类/个风险分配比如从1到5的分类编号。然后,就可以从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等级评估结果中,对风险进行初步划分。在更加复杂的风险分析中,可能还需要针对特定风险采取更加详细的评估程序,包括运用综合不同风险因素的衡量体系对金融风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在完成风险确定和风险评估程序之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即按照风险领域依次对如何管理这些风险提出建议。关于风险管理的一个著名范例就是把每个风险划分到以下四个类别中:

  可承受的风险:风险已被发现并可圆满控制,经过适当分析后确定风险是可以接受的,采取额外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取得成本效益。

  可终止的风险:通过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了风险,例如停止某些方面活动、改变待遇资格标准、取消某些保障或出售部分资产等。

  可转移的风险:通过合同形式把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例如通过法律协议或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把风险转移到另一方。

  可以改变的风险:通过改变风险的性质使其更加安全或者从根本上使之更加容易管理,从而实现风险控制。例如把可以相互抵消的风险进行配对(比如通过资产/负债管理),或者通过签订期货、交换、产权保值以及保险或再保险协议等合同的形式,对风险进行平衡。

  在确定风险管理计划后,接下来就要实施风险缓解措施,特别是终止、转移和改变风险的措施,同时采取控制风险的适当步骤,对风险缓解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谨慎控制机构内保留的(“承受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当以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主题开展经常性的评估,这样监管机构就能在其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证明它已经建立了适当的风险控制,并保证风险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管理。

  二、金融债权有哪些法律风险

  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众所周知,“三角债”的存在使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纠缠不清,即使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也常常以“某某无钱还我,我无钱还银行”之类的借口推托,而的设立为银行保全信贷资产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银行贷款到期得不到偿还,而借款人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行使时,银行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法院提出请求,代位行使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用以偿还贷款本息。法律还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以加大对债务人逃债为应属于遗产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金蝉脱壳”的借款户,在从银行骗取贷款后,便以家族中别的成员的名义另外注册公司,将资产通过投资或交易等方式转移到新公司名下,等贷款到期,银行去收贷时,已人去楼空或即使找到人,也是经营不善,无力还贷。掌握了法律这一规定后,银行一方面要做好贷后检查,密切关注信贷资金动向,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在不慎出现贷款风险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消权,对借款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撤消,以保全银行资产。应当注意的是: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

  3、用程序法的规定保障银行权利得到实现。银行在依法起诉时就应首先考虑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能收到实际效果,更加有效的保护银行金融债权,尽可能地将损失降至最低。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先予执行。

  因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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