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鸽
北京金融律师
BEIJING LAWYER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律师文集
works
民间借贷
私募股权
金融债务
合同纠纷
连带债务
债务纠纷
联系我们
contact
民间借贷
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
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
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1-03 09:11:29
分享到:
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苏南司法处: 接到你处1950年12月1日苏处研字第2647号报告,提出有关继承等问题,兹经本院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予参考: (一)解放前所立嗣子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关于亲属继承等法规以前,对于继承事件,可参考婚姻法的精神来处理,你们的意见所说: “解放前所立嗣子虽为封建制度之产物,惟在当时如已合法取得身份,且为利害关系人所不争,并已成为确定事实者,似不能一律否认其效力”,查反动法律早经共同纲领 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废除,我们既不承认伪法当然谈不到所谓“当时如已合法取得身份”,这一点应该划清界限。其所谓立嗣者,既系封建宗法社会产物,在精神上我们应予否定,只能当作是一种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被收养人如未成年须得生父母或其有监护权人之同意)他人不得干涉,这种收养关系成立与否,须看历史事实,事实上已存在收养关系,虽未书立嗣书,应亦承认其有继承权,他人不得干涉,惟在土地改革时期,对于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他们的继承关系,应特别注意,勿使钻空取巧,破坏土改。 (二)养父母是否可以终止养子女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婚姻法 第十三条二款之拘束,非因双方自愿(如养子女尚无独立谋生能力应征得亲生父母或其有监护权人之同意)或有充分理由,不能终止收养关系,如养子是一个二流子,以觊觎财产为目的,不肯劳动,又难以教育,则养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收养关系。终止收养关系时,依被收养者的具体情况,应予生活上以适当的照顾,土改分得一份之财产,应归本人所有。 (三)此外你们提出的三、四两个问题: 我们认为精神上是一样的,根据伪法院判决不生效力的既定原则,应一律作为新案受理,因这是程序问题,仍须斟酌全部证据,处理结果也并非一定与伪法院判决两样,特加说明,再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明白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在施行以前的继承事件,如已分析确定,即不应准予追溯既往,引起其他纠纷。
← 上一篇:同居和结婚的一些区别
→ 下一篇:欠债老板户籍被张贴闹市 债权人否认自己所为
律师文集
works
more
民间借贷
私募股权
金融债务
合同纠纷
连带债务
债务纠纷
联系我们
contact
more
李玉鸽
17610106076
17610106076@163.com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关注我们
QQ咨询
电话咨询
给我打电话:
176101060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