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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5-12-14 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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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工作服从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外开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公证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公证工作改革明显加快,全国现有公证处3,150家,其中1,365家已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布局明显优化, 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基本满足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公证业务发展明显提速,全国年办证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国执业公证员已近12,000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注册公证员总数的93.3 %,执业公证员开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拔,职业化建设迈出新的步伐。与此同时,我国公证立法、公证改革政策配套的任务还很重,公证事业发展还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水平公证服务的要求与高素质公证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公证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是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时期。《公证法》即将出台,公证事业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必须发展和完善公证制度,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2004年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公证立法,全面推进公证改革,大力拓展公证业务,努力规范公证执业,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扩大对外宣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和保障。   一、发挥公证职能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1、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积极引导公证处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解决等方面的公证工作,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更多关注下岗职工、城乡贫困居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群众的公证需求,努力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引导公证人员积极帮助当事人修改和完善各类合同、协议,消除纠纷隐患,防止虚假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   2、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公证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要集中力量为中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项目运作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引导公证处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服务。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引导公证处高度关注“三农”问题,办理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维护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关的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粮棉等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办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合同公证,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服务。   3、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将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保持中立,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要确保涉外公证的质量和信誉,促进各个方面的对外交往和交流。适应新形势,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等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公证服务。适应世贸规则要求,积极引导公证处为国内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等提供公证证据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推进制度创新 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   5、积极推动公证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对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公证立法奠定了基础。《公证法》已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要全面总结多年来公证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大胆借鉴国外公证制度的合理成分,认真吸收地方公证立法的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对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围绕物权立法,对公证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的职能作用等组织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6、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年内完成改制工作。已改为事业体制的,尽快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人事、财务、税费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确保公证处依法享有人、财、物自主权。加强对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指导和规范。组织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公证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工作。   7、完善公证执业方式。继续推行公证文书改革,在合同、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三类要素式公证书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推广工作。继续在较大的公证处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完善对主办公证员的监督机制。开展遗嘱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对经公证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和公证处保管的遗嘱等进行登记,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引导公证处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乡镇提供便民服务。   8、健全公证责任赔偿制度。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明确公证机构的独立法律责任和公证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改革完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增强公证行业抗御执业风险的整体实力。    9、实施有效的公证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公证质量标准,加大公证业务的技术含量,为质量控制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引导各公证处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规范公证文书流转程序各环节,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自律性公证质量检验。优化质量检查监督方式,逐步实施常规性抽检、免检等制度,确保检验效果。鼓励各公证处采取聘请质量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公证质量的社会和舆论监督。   10、维护公证执业秩序。研究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划分的原则和程序,对公证机构设立办证室、联络点等进行规范。完善执业规则,探索研究现阶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健全公证投诉和申诉处置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11、推动公证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加快省级公证员协会建设,把一些非政府职能逐步移交给协会,明确其行业管理职责,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其他重大活动,要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决策共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情况交流机制,发挥“两结合”管理的优势,调动两个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12、推进公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对公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为公证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修订完善业务指导性规章、文件,引导公证人员规范办理公证事务。对公证文书制作进一步加以研究,制定统一的全国标准。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公证管理信息沟通、情况报告工作制度。   13、提高公证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落实《2003年—2005年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公证行业计算机普及工作,推广优秀业务软件,研究开发公证管理软件,加强中国公证网建设,加快全行业计算机网络化建设。   三、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 提高队伍素质   14、开展诚信为民教育、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活动。在公证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使公证管理机关与公证处的关系、公证处之间的业务竞争关系和公证处内部管理、公证人员执业行为得到规范。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    15、完善公证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和完善公证员考核、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和其他高素质人才从事公证执业。完善公证机构用人机制,储备一批公证专业后备人才。在对西部地区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建立起西部地区公证队伍稳定与发展的良性机制。   16、加强对公证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2002-2006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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