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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气打架造成感情不和致夫妻感情不和离婚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2-09 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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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朱X因与被上诉人张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艳、被上诉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朱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名叫朱X龙,生于2000年7月27日。原告张X与被告朱X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四低四高八组合柜一套、两个大站柜、一个小站柜、一套沙发、一台洗衣机。其中洗衣机已由原告张X拉回娘家。共同财产有,锁边机和电熨斗各一个,有5000元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被告朱X经常外出打工。

  原审认为,男女一方请求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以准许。原告张X与被告朱X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架,其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张X请求离婚,应予支持。由于朱X经常外出打工,婚生子朱X龙由原告张X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张X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张X所有,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朱X离婚;二、婚生子朱X龙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朱X支付朱X龙抚养费8473.52元;三、原告张X的婚前个人财产,四低四高八组合柜一套、两个大站柜、一个小站柜、一套沙发、一台洗衣机归原告张X所有。四、共同财产锁边机一个归被告朱X所有,电熨斗一个归原告张X所有;五、共同债务5000元,原告张X负担2500元,被告朱X负担2500元。六、驳回原告张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上诉人朱X不服原判上诉称,1、双方并不是经常生气打架,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2、若判决双方离婚,请依法改判婚生子朱X龙由上诉人抚养,让被上诉人支付朱X龙抚养费8473.52元。

  被上诉人张X辩称,我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子朱X龙由我抚养,让上诉人支付朱X龙抚养费8473.52元,上诉人经常外出打工,小孩的爷爷、奶奶不识字,并且小孩的奶奶精神不正常,对小孩的成长、教育不利。我在家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教育更加有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因生气打架造成感情不和,被上诉人张X坚决要求离婚,因此上诉人朱X不同意离婚的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上诉人朱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其抚养婚生子朱X龙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审认定由被上诉人张X抚养婚生子朱X龙,由上诉人朱X支付朱X龙抚养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朱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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