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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婚检制度的研究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4-06-05 1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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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我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存在较大的现实危害性。当前我国婚检率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当初修改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性婚检,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其出发点在于保障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对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这无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革命。至于恢复强制性婚检后,诸如乱收费、程度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是不是会卷土重来,不过是个简单的技术操作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婚检程序、改进服务设施和检测手段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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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婚姻法、强制婚检制度、新生儿缺陷、乱收费

一、婚检制度的变迁

1、婚检制度的变迁

  我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于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尽管规定内容不同,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婚姻法》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为国务院制定颁布,属行政法规。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法,也是一般法,但根本没有提到婚前检查的问题。《母婴保健法》是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其中涉及婚姻问题的规定应属特别法。《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为全面实施《婚姻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婚姻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990年颁布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2001年6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检查服务内容等提出要求。2003年10月,《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强制婚检,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2、强制婚检实施的必要性

  取消强制婚检存在较大的现实危害性。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许多患者在被检之前,自己还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强制婚检,不仅关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关乎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把握人口素质的第一关的“婚检”是十分必要,且必须加以完善。众所周知,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乎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婚检则是婚姻健康和优生优育的屏障,它是为男女双方领取的一张健康“通行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国长期实施强制婚检以提高民族素质,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性病的传播。勿庸讳言,在长期实施的强制性婚检过程中,我们确实存在着诸如乱收费、程度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等问题。这也正是一些所谓的专家不惜以外国不实施强制性婚检、强制性婚检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执意东施效颦的理由。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国家与国家之间同样有着各不同的情况与特点,根本没有必要不顾自身的国情去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思想相互激荡,传统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婚恋观念、性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夜情、婚前性行为、爱滋病①等暗流涌动,加上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严重地侵蚀着人们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在这种相关条件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单兵突进”,取消强制性婚检,听任新人们讳疾忌医,本身就不是十分慎重的。事实已经证明,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各地生殖健康和遗传监控已经红灯频现,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报道,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儿至少有80万-100万,即每30秒-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有遗传学家甚至预言,婚检这道防线被冲破后,未来几年出生缺陷将上升50%~80%!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民政部的官员仍然态度坚决地表示,不会考虑恢复强制性婚检,甚至视讨论恢复强制性婚检为拿国家法律开玩笑,无非是不愿承认当时取消强制婚检的轻率罢了。

  3、目前我国婚检形势严峻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虽然立法本意是善良的,但却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事实上,国家不再实行强制性婚检后,婚检人数骤减。据统计,2006年江苏省如皋市妇幼保健所共接待了1002位婚检的新人,这个数字仅相当于2003年以前婚检的月平均数量。卫生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2005年全国婚检率已不到9%,个别地方不足1%。与此相应的是病残新生婴儿、夫妻相互传染疾病等情况急剧增多,因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屡见不鲜。

  强制婚检与新生儿缺陷率之间是有联系的,这一点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民间都没有争议,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呈现怎样的动态关系,即便是专家,目前也拿不出有说服力的标准。事实上,强制婚检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取消,到今天还不到一年半的时间,每年新增缺陷儿童1000多名的数字统计显然缺少统计学意义上的示范和标本作用,这个数字甚至单薄到不能证明强制婚检的取消已经导致或必然导致新生儿缺陷率的上升。这应该是再明白不过的常识问题。

  三、当前我国婚检率低的成因

  1、现行法律的冲突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却未作此规定。母婴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记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明显偏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基本原则②。婚姻登记条例如此规定,明显违背了这一原理,形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立法的不统一。如果你是一个即将领结婚证的北京人,可能面临尴尬境遇:依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婚检将不再成为领取结婚证的必要条件;可是,北京市卫生局妇幼处的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北京市婚前医学检查不取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因此要严把婚检关。依据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卫生部起草拟订的《母婴保健法》和民政部起草拟订的新《婚姻法》在某些条款上撞车了——双方意见分歧。对此,民政部解释:全国人大在修订《婚姻法》时,也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把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但未被采纳。所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做不做婚检,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从两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来看,《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的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关系原则,如果发生冲突,应适用新《婚姻法》条款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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