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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1-03 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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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等。下面。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罪构成: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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