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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来源:北京金融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hy.com/   时间:2016-12-15 0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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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也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是按揭贷款购房的必备程序,在购房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贷款合. 同上同意为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这是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的义务。xx公司在孙xx按揭贷款买房时,即与孙xx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出自双方的真实自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

  2003年5月,孙xx和市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孙xx购买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林海路61号的一套商品房,孙xx向建设银行借款36万元,还款方式为每月偿还5000元,期限为6年,孙xx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建设银行将行使抵押权。合同还约定由xx公司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孙xx与xx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规定的担保为持续性担保,孙xx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未还清之前,xx公司的担保责任持续有效。6月,xx公司的商品房工程开始动工。2004年5月,孙xx因妻子生病住院花费了大量金钱,已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故请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至2005年4月,xx公司只为孙xx偿还1万元贷款,孙xx没有偿还任何贷款。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争鸣]

  原告建设银行提出,孙xx和建设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签订时,房屋还没有开始兴建,双方也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孙xx和xx公司提出,孙xx和建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工程尚未动工,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贷款抵f甲合同无效,合同对孙xx和建设银行都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孙xx以商品房作抵押这一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孙xx和xx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

[法官点评]

  按揭贷款购房在我国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并且越来,越普遍。按揭一词不是我国新创的名词,实际上是香港法域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香港对mortgage一词的广东话音译。Mortgage在我国又译为抵押,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按揭与抵押的密切关系。按揭的本义是购房人将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让渡给银行,以此获得铬银行贷款,若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则房产的权益即归属银行,在购房人还清贷款之后,银行再把该权益归还贷款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按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由银行作为按揭人向购房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袋款,购房人只需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即可取得房房屋产权。按揭贷款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贷款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在本案中,孙xx、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银{行即为三方当事人,三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在这一系列合同关系中,孙xx和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主合同关系,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是从合同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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