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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结果犯;只有直接故意才有犯罪未遂。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36条……………………………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从重;直接故意。  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再追究;女方不敢声张,采用威胁方法使其忍辱从奸的,应当认定为本罪;  利用从属关系或教养关系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为本罪,而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关系的,不为本罪。  下列情形重罚:①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②强奸妇女多人的;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④二人以上轮奸的;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加重处罚  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属于强奸行为的内容。  第3款…………………猥亵儿童罪 同上  不满14岁;无论什么手段,也不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3至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本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39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定本罪,处死刑;如果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数罪并罚。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如果伤害或杀害的,数罪并罚。  下列情形重罚: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⑤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241条 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处罚;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又出卖的,按240条罪处罚;不阻碍其返回,无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242条 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妨害公务罪。  第243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国家工作人员,从重;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为本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情节严重;主体是用人单位,单罚制(137,161,162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45条……………………………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同上  第246条……………………………侮辱罪 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 同上  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情节严重;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法定的转化罪)  第248条 暴力取证罪 全部同上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主体是监管人员;同上划线处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情节严重  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  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情节严重。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同上  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情节严重。  第253条 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犯罪主体为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又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  第254条……………………………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情节恶劣。  第256条……………………………破坏选举罪 情节严重;故意。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告诉才处理;造成死亡加重处罚,公诉。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259条 第1款…………………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第260条……………………………虐待罪  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情节恶劣;  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公诉;  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61条……………………………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  第262条……………………………拐骗儿童罪 不满14周岁;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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